三版序
民國107年1月醫療法修正通過第82條,其第1項修正為:「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第2項修正為:「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項修正為:「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第4項修正為:「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本次醫療法第82條第3項之修法涉及醫療人員的刑事過失責任,在立法理由中稱是為了使刑法「過失」之判定明確化及合理化。而推動修法的立法委員則表示,本次醫療法第82條的修正是為了使醫事人員刑責明確化以及避免大量「以刑逼民」濫訴發生。但是也見到消基會批評修法「本末倒置」,降低醫療行為的刑事責任,也一併大幅減輕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無助於改善醫界聲稱濫訴現況,更恐爆發大量民怨。
本書主要作者認為,此次修法其實沒有改變醫療人員從事醫療行為時可能會面臨刑事過失責任的現況,而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造成病人死傷始負刑事過失責任,乃屬贅文,蓋因刑事過失責任成立的要件之一,即在於必要注意義務的違反;至於稱醫事人員「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始負刑事過失責任,反面解釋則可謂立法者賦予了醫事人員在醫療行為上有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也就是確立醫事人員在合理範圍內具有療法選擇權,而不應該在防禦性醫療的心態下,以病患自主權的藉口而一味將療法選擇權交由非專業的病患來決定,本書主要作者認為這才是本次醫療法第82條修正的貢獻所在。不過,「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本來就無異於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亦無改變刑事過失責任的要件判斷。一言以蔽之,本次醫療法第82條的修法對於醫療行為之刑事過失責任成立與否的認定,並沒有不同。
上揭看法,本書主要作者於第一章及第二章皆有納入論述。本書此次改版,將前一版次之第六章「醫療紛爭事件中民事、刑事過失責任適用之區別比較」整章刪除,但新增第二章「告知同意法則與醫療刑事過失責任之關連探討」。其餘章節,第一章「由刑事過失責任概念論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因應醫療法的修法而進行了內容的修改。第七章「醫療倫理與法律責任之相關議題」,其中有關安寧緩和醫療議題,也因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多次修法,對該章節內容加以調整;另外,有關精神衛生法強制安置與強制住院議題,對該章節內容進行了相當的刪減,但增加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強制住院的問題論述。
本書當初的撰寫及兩度改版,皆希望能在醫、法之間架起溝通的可能性。但是,本次醫療法的修法,本書主要作者以法界觀點認為,其實並沒改變醫療人員在醫療行為上有關民刑事責任的法律適用,卻在修法過程引起很多的對立;還有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強制住院的問題上,也是見到法界與醫界的相互指責。本書主要作者以擔任醫療糾紛調處委員的經歷深知,凡遇有醫療非期望結果時,紛爭永無避免之可能,法律是無用下之唯一用處,因而盼望本書能在法律的唯一用處下提供醫、法人士一些參考。
盧映潔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