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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變遷下醫療法制發展之研究(一)

社會變遷下醫療法制發展之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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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論我國國際醫療現況與未來發展/李成/1
.兩岸醫療爭議事件處理機制之研究-兼論醫療補償互助金之屬性/卓俊雄/47
.精神衛生法上之強制措施與法官保留/黃啟禎/87
.醫療養護、個人人格尊嚴、家庭親屬關係-以受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的最佳利益研究為中心/簡良育/125
.醫療機構法律風險研究:風險形成與確認/林恩瑋/169
.臺灣醫療糾紛與醫事刑法之發展/陳運財/199
.德國刑法政策上醫療死亡協助制度之發展趨勢/伍開遠/231
.關鍵字索引/253
 



  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人口高齡化、全民健保的實施以及經貿協定等全球化的影響及衝擊,醫療活動中所產生的問題日漸複雜而多樣,既有的醫療法制能否有效的因應及規範,倍值關心。

  例如,因醫療科技及健保實施等因素影響,維持末期病患心肺功能以延長生命變為可能,不僅醫療死亡協助的問題益形複雜,最近衍生的無效醫療問題,更關涉末期病患生命權、拒絕病痛折磨的尊嚴以及醫療資源合理使用的難題,亟待解決。其次,隨著人口結構的高齡化,受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的醫療照護問題,也有必要在醫療養護權益、個人人格尊嚴、家庭親屬關係三方面取其衡平。同時,因生命科學發展突飛猛進,技術的突破不斷挑戰傳統法律規範及社會價值觀,專利之保護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之間愈見緊張關係,在如何確保獎勵科技發展創新及維持社會倫理價值觀與生命尊嚴間的平衡上,醫療專利制度自有重新檢視的必要。另外,面對跨境醫療服務的全球化趨勢,在各國搶食國際醫療照護這塊大餅時,思考如何在既有規範下找尋出一個轉型的空間和條件,同時防範醫療過度商品化與階級化,需要政府盡速整合相關政策(醫療、照護、貿易、觀光、保險等)及修訂配套法律,以資因應。

  可見在現代的社會變遷下,既有醫療法制所面對的衝擊及挑戰,既深且鉅,横跨諸多不同法領域,就各論而言,自有必要個別針對社會變遷影響各項醫療法制的現象面或問題特徵進行掌握,透過分析檢討或比較法研究,尋求因應或改善的對策。同時,雖然社會變遷影響的型態,因不同法領域的特性,而呈現不同的風貌,但儘管如此,由宏觀的角度來看,不同法領域因應社會變遷的過程與方式,乃具有其普遍性或原則的共通性。因此,針對社會變遷下的無效醫療、安寧緩和醫療、老人監護與醫療、生物醫療專利、醫療救濟與保險、醫療機構的風險管理以及醫療國際化的課題,實有必要宏觀釐清社會變遷內涵與醫療法制的關聯,梳理社會變遷過程中醫療法制的結構問題,進而以倫理及法正義觀調和社會變遷下醫療關係人之間的多元價值或利益,謙和面對醫療的不確定性與生命的尊嚴。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基於上述社會變遷及醫療法制發展的問題特徵,整合公法、刑事法、民商法及智財法等領域老師共同參與執行科技部補助私校提升研發能量專案計畫,分別針對無效醫療、安寧緩和醫療、老人監護與醫療、生物醫療專利、醫療救濟與保險、醫療之風險管理以及跨國醫療等課題進行研究。本論文集係研究團隊上述計畫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經集結成書,內容包括:我國國際醫療現況與未來發展(第一章)、兩岸醫療爭議事件處理機制之研究-兼論醫療補償互助金之屬性(第二章)、精神衛生法上之強制措施與法官保留(第三章)、醫療養護、個人人格尊嚴、家庭親屬關係-以受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的最佳利益研究為中心(第四章)、醫療機構法律風險研究:風險形成與確認(第五章)、臺灣醫療糾紛與醫事刑法之發展(第六章)、德國刑法政策上醫療死亡協助制度之發展趨勢(第七章)。

  其中,第一章論文指出台灣從2007年推展國際醫療至今已六年多,政府本於自由化、開放市場及與國際接軌的目標,近年來致力於推動成立「自由經濟示範區」。台灣的國際醫療應擁有無限發展的空間與開發的潛力,如何把握優勢並改善整體產業環境,將是台灣未來能否在醫療產業的國際舞台中佔有一席之地的關鍵因素。但現階段看來仍有一段空間值得努力,國際醫療產業實在不必自我矮化只能以中國人為主,反而是應規劃為具有競爭力的真正國際化。惟要說服大眾接受自經區不會造成一台兩治,必須詳細進行風險評估與控管,也需要建立實質的民主審議程序,擴大參與管道,讓更多人可以瞭解參與決策過程,才能避免自經區淪為下一個黑箱作業的政府政策。第二章認為醫療互助金制度之法律定性需視其經費來源及醫院與醫師間之法律關係而定,如醫療互助金來源僅由醫院提撥時,其應解釋成醫院為解決其可能面臨之醫療風險,而於事前自行提撥具準備金功能之基金,此不具保險之要素,故非保險制度。至於,如為醫師與醫院共同提撥成立時,其屬性應為醫院與醫師間互助之行為,亦不具保險要素,與保險無涉。倘醫療院所與醫師間對互助金之運用有任何爭執,僅得依據雙方對此基金之提撥約定加以解決。第三章研究認為在精神衛生法之強制治療與相干強制程序上,並不堅持需像某些國家之制度,須取得法官同意方得為之,亦即貫徹法官保留,支持目前經審查會同意,結合法官(院)事後監督之程序設計。而為保障相關當事人之人權,不管是審查會之組成與運作,以及受請求之法院,均應體認決定本身的嚴肅性,審慎處理每一個案。第四章主要以受監護宣告者之最佳利益為研究重心,除介紹相關法律外,及有關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或同意等之法律規定,及相關同意書之格式;以近年來大幅增加的監護宣告相關案例配合研究及觀察,以了解實務與監護事務執行之現狀與問題;進而省思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性、其需求有何、公權力宜如何介入與監督,以保障並提升個人權益、人格尊嚴,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其次,第五章係以台中市私立區域醫院級以上(含醫學中心)之醫療機構為調查標的,進行抽樣訪談。針對相關之法律風險來源、法律風險管理模式的運行、成效評估、降低風險實現之方式、專責機構組織進行法律風險管理、醫療機構提供內部資源因應法律風險、現行風險管理模式處理醫療糾紛之成效等問題,進行實證考察,並提供醫療機構進行法律風險管理規劃時可行之具體建議。第六章論文主張基於刑法謙抑原則、醫療目的之正當性、醫療行為及病患內在的風險等因素,肯定以刑法業務過失致死傷罪之處罰規定介入防衛病患的身體或生命法益的範圍,以醫療人員嚴重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為限。惟不論修法文字是以「重大過失」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為限,今後研究檢討的重點無非在如何界定過失違法性與罪責的內涵,將歷來違法過失的態樣類型化,兼從過失行為的質與量,建立所謂偏離醫療常規的模式,始有助於使新增規定的構成要件具預測可能性,落實刑事責任明確化。最後,第七章則從德國法律制度面觀察,德國刑法政策上之「自殺幫助」與醫療「積極間接死亡協助」,由於可能超越「末期病人」之概念,似有觸犯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之虞,與現行台灣刑法政策上醫療死亡協助之整體理念,並不相符。儘管如此,德國刑法實務上,不受刑事處罰之「自殺幫助」與在一定條件下受允許之醫療「積極間接死亡協助」,隨醫學科技發展之不斷進步,未來極有可能成為刑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之重大議題。惟在現行刑法之規範架構下,任何關於「非末期病人」醫療死亡協助之討論,均宜極為審慎,方為妥適。相信本論文集除了可提供解決醫療糾紛及研議相關對策上的參考外,更可促進醫界及法界的學術交流及對話。

  本論文集的出版,要特別感謝科技部補助專案計畫經費以及東海大學配合款的支持。同時,研究助理陳芊菏、陳俞均及施侑妮等諸學棣的熱心協助計畫的執行與編輯校稿等工作,在此一併申謝。

前計畫主持人 東海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陳運財
2014年10月30日



  生老病死、從搖籃到墳墓,乃人生必經路程;就法律而言,則與醫療法制息息相關。其中所涉及的國家/醫護/病人三者間的議題,交錯著公、私法益,甚為繁複。如何規劃、設計健全的醫療法制,乃法學不可忽視的任務。東海大學法學院醫事法研究中心自創設以來,即戮力朝此邁進,並於2012年獲得國科會補助「社會變遷下醫療法制發展研究計畫」,促使研究動能更上層樓。如今我們針對該計畫前2期當中,具理論上與實務上的重要性的研究成果,以學術論文的形式與要求,集結成書。藉此,希望能夠標記下我們在法學上努力的足跡,並且對於建立完善的醫療法制,盡一己之力,進而促使我們的社會更加美好。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更盛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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